各学院:
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启动2021-2022学年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评选工作文件依据
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财科教〔2019〕19号附件1);
2.《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
3.《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综合评审管理办法》(长院〔2014〕48号);
4.《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评审办法》(长院〔2016〕87号)。
二、评选奖项标准及名额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评选名额为13名;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评选名额为404名;学校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评选名额为35名;各学院具体名额分配请参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名额分配表》(附件1)。
三、评选对象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学生,其中国家励志奖学金仅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说明: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同一学年内,申请学校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学习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位于前10%(含10%);
4.学习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超出前10%,但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具体条件为:学年课程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各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考查、实验成绩不低于70分;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购置高档消费品,无抽烟、酗酒和奢侈浪费现象;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有参加校园义工或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的经历。
(四)学校奖学金申请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
2.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团结同学,尊敬师长;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所有课程成绩按平均分排名处于同年级同专业学生的前5%。
五、评选时间安排
1.学生自愿申报(9月30日-10月5日)。学生自行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学校奖学金申请表》(请认真阅读填写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自行提供所需全部证明及支撑材料。
2.学院评审小组初评(10月6日-10月11日),初评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10月12日-10月14日)。各学院应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的初评工作。评审小组由各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小组成员。
3.学生处择期组织召开了国家奖学金校级评审工作会并公示评审结果,最后上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核(10月31日前)。
六、工作要求
1.各学院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组织辅导员、学生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切实可行的评审实施方案,确保奖学金评审小组成员结构合理,能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相关评审工作,切实确保资助政策落到实处。
2.加强统筹协作,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和遴选,同时广泛宣传政策,注重教育引导,以评审工作为契机,组织开展公开答辩会、事迹报告会、交流讲座等形式的资助育人活动,使广大学生自觉形成感恩、励志、自强、奉献的思想和行动。
3.10月14日前各学院须完成评审和公示工作,并于10月15日前将评审工作小结(含评审依据、评审小组成员组成、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和《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学校奖学金申请表》交至学生处(长江楼735室)。
4.学院安排专人指导获评国家奖学金学生撰写“优秀事迹材料”(具体包括:个人免冠登记照、个人简介200字以内;事迹正文1500字左右,第一人称行文);学院审核后,于10月31日之前将电子版材料以学院为单位汇总发至电子邮箱:279939719@qq.com。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学生处联系。工作联系人:王老师,电话:027-87933226。
学生处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