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及学生组织的表彰和奖励(以下统称学生奖励),采取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者或在察看期间犯有严重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力求做到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要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送达人应当邀请学生所在班级的辅导员、班主任或班长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决定书交于见证人,即视为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邮寄用挂号信,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学生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交。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四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可以提出申请,经各学院、学生处审核后撤销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3天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