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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2    点击:

二级院系

根据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有关精神,为做好202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以下统称奖助学金)的评审和资金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将奖助学金评定工作作为院系近期重点工作,认真学习文件,吃透精神,做好宣传动员和评选工作,严格执行上级文件的各项要求。建立“谁经办、谁负责”、“谁违规、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集体领导,坚持公开公正,细化工作流程。

二、评审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为5000元/年;

奖励对象: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申报评定的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次,即:一等(44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200元/年),受助资金分两个学期发放。

资助对象:(1)各二级院系在组织申请前,要严格审核学生学籍情况,确保受奖受助学生为在籍在校(说明:退役复学学生享受专项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3300元/年,不重复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处于休学期学生不在申请范围内)2)原则上对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等12类重点保障人群中央下发扶贫部门认定特殊情况的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发放期间如有休学、退学、参军情况,第一时间及时报告学生处,按相关要求暂停发放学生助学金。

(三)学院奖学金

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为3000元/年;

奖励对象:作为国家奖学金的有益补充,推荐评审对象为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已申报评定的获国家奖学金或者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可申请学院奖学金。

三、评审程序

1.学生自愿申报(10月12日-10月16日)。学生自行填写申请表,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自行提供所需全部表格及支撑材料。

2.各二级院系初评(10月17日-10月31日)。各院系应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奖助学金的初评工作。评审小组由各院系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含班主任)、学生代表为小组成员。各院系在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分配奖助学金指标多于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人数,可以将多余指标返给学生处(10月24日前上报),不得出现为完成评审任务而将奖助学金指标评给不符合条件的学生。

3.各二级院系公示(11月1日-11月3日。在院系范围内以文字形式公示3天,并进行拍照留存。请各院系在评审工作开展时,一定要公开发布通知及投诉渠道,告知学生有异议、疑问,可第一时间询问辅导员、院系或学校资助管理部门。

无论以何种方式公示,不得公示学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公示到期后要及时撤下相关信息。

4.全校公示11月6-11月10。在有效公示时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湖北省教育厅。

5.湖北省教育厅审批后开展秋季学期助学金发放工作。

四、评审名额分配

国家励志奖学金434国家助学金人数为3160学院奖学金35人

五、工作要求

1.加强受助学生感恩励志教育。各二级院系要利用国家助学金评审时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做好感恩、诚信教育,发挥助学政策育人功效,积极开展感恩励志教育工作。后期一旦发现学生有违纪、违规情况,可收回已发放资助资金。

2.加强督导检查,认真总结评审情况。各二级院系在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要安排专人负责评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要对各专业、班级上报学生材料进行逐一评审,经院系领导审核通过后上报学生处。

3.各二级院系于11月7日前向学生处报送2023年奖助学金评审情况的总结,主要包括评审工作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等)、评审过程发现的问题、对评审工作的有关建议奖助学金初审名单备案表和审核情况表(纸质版和电子版)。

4.奖助学金评选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学生处联系。工作联系人:王老师,电话:027-87933226。

 

 

                                      学生处

                                    2023年10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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