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学生处、团委、财务处、教务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学院辅导员任成员的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可由班级投票选举产生。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对象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学生,包括以下七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人;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学生填写《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或《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
第十条 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确认。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籍在校学生信息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比对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学院。
已报到新生在学籍未完成注册前,各二级学院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庭情况登记,先按照学生登记情况开展认定工作,学籍完成注册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生登记情况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复核确认。
第十一条 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第七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下同)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
由学生本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学校将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定比例抽查。
各学院、班级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
1.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确认表》,并指导填写。
2.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校认定。
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学校制订的认定标准开展认定。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确认表》或《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2.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所属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各学院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
(四)结果公示。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异议处理。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所属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建档备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确认表》或《申请表》等材料一并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学校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学习态度不端正,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20学时以上,出现必修课程不及格者;
(六)当年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七)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强化责任落实机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督导检查机制,分级建立主体责任清单,对班级认定情况进行审查,及时纠正认定中存在的偏差;对学生或监护人的承诺存在弄虚作假的,应取消认定资格,收回已资助资金,记入诚信档案;对在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和追责。
第十七条 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学校相关部门及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学生资助信息管理流程和使用权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建立学生资助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处置涉及学生资助的舆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