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以下统称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与学生认错、改错情况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或者有其他扰乱校园管理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给予学生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限为 6 个月;给予学生记过处分,处分期限为 9 个月;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受处分的期限自学校处分文件公布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未满期间受到新的处分,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满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结束留校察看期;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提前结束留校察看期(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对察看期满经教育不改者或察看期间又违纪应当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有效地阻止事件结果的发生;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供重要证据、线索,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
(三)在共同违纪行为中处于次要或者辅助角色,且事后积极配合事件调查;
(四)主动交代尚未被学校发现的违纪事实;
(五)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
(六)主动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七)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互相串供,隐瞒真相;
(二)拒不承认错误,推卸责任,诬陷他人,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
(四)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事件中的为首者、组织策划者,或者教唆、煽动、胁迫、利诱、欺骗他人违纪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因违纪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应予赔偿而拒不赔偿;
(六)拒绝或拖欠退赃;
(七)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者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
(八)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违纪处理;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况。
第三章 处分权责和程序
第九条 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范围:
(一)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的处分由学生处负责;成人教育类学生的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参照执行;
(二)学生违反学习、考试纪律的行为,由教务处进行调查,将情况呈报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报学生处,供审议决定时参考;
(三)学生违纪行为涉及保卫处工作范围的,由保卫处进行调查,将情况呈报分管保卫工作校领导,报学生处,供审议决定时参考。
(四)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学生处,供审议决定时参考。
第十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处理程序:
(一)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所在学院核查,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给予处分,报学生处备案。
(二)拟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审议,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给予处分。
(三)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核查,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合议,经学校法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申诉权利、申诉途径及申诉期限。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交)。
第十三条 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后离校,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不按时离校者,由保卫处采取措施令其离校。其户口、档案关系退回家庭所在地。
第四章 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处分
第十四条 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者,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多次阅读、观听违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危害国家安全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文字、视频、音频资料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发布、传播相关文字、视频、音频资料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其组织、策划、指挥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涂写、拉挂、张贴、投递、散发宣传品或者印刷品,散布、传播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加入、成立或组织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一般成员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其组织者和骨干成员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扰乱教学楼、宿舍楼、体育场地、食堂、图书馆、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引发他人、校园安全风险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煽动、组织聚众滋事,影响、扰乱学校线上线下教学、考务、管理和生活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违反公共安全和学校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行为者,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使用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重点防火实训室或者相关区域使用明火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或者故意违反学校实验室及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违反国家或者学校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行为者,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不配合学校信息摸排工作,存在瞒报、谎报个人真实身体健康状况、行程轨迹等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发重大安全隐患或引起安全事故,或者给国家、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疫情期间校园管理措施,不配合校园管理、离校或者返校管理、证件查验、体温检测,擅自组织聚集性活动,非必要前往传染性疾病防治重点区域,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确诊罹患国家规定的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性疾病,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者防治措施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不服从政府部门发布传染性疾病防治决定、命令,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传染性疾病防治措施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制造或者故意散播传染病相关谣言引发舆情,组织参与或教唆煽动他人阻碍疫情防控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国家、地方政府或者学校传染病防治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五章 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有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行为者,应当依法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并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殴打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结伙殴打、故意伤害他人,投放有毒有害或者危险物质伤害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殴打、伤害第三人,未得以实施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得以实施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殴打、伤害第三人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侮辱他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或者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猥亵他人,通过语言、文字、图片、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因不满学习成绩评定、评优评先等结果,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或者寻衅报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非法侵犯他人、集体或者国家财产权利行为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按价赔偿外,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非法占有、故意占用、隐匿、毁弃、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盗窃、冒领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以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和作案工具,或者明知是赃款、赃物而参与分赃或予以窝藏、转移、购买、销售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冒领、隐匿、毁弃、篡改他人的单据、信件、邮件、证件等,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六章 对妨害社会管理、校园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组织、参与、实施淫秽活动者,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观看、传阅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制作、传播、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发布、散布卖淫嫖娼或者色情活动信息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嫖娼、卖淫,或者介绍、引诱、收容嫖娼卖淫、色情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其他组织、参与、实施淫秽活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组织或者参与赌博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多次组织赌博、聚众赌博或者带校外人员在校内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组织、参与赌博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开除学籍,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制造、运输、买卖、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引诱、教唆、容留、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校内违法违规开展商业活动者,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进行推广、推销等商业活动,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贩卖、转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等非法出版物或者国家禁止流通商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有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以及保密工作规定行为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涉及牟利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将本人使用的校园账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使用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 IP 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各种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私自利用系统漏洞,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系统,或者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攻击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系统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冒用校园网服务器地址,蓄意攻击或者扫描服务器以及各种网络设备,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使用软件或硬件手段盗取他人口令,盗用他人账号入侵系统,侵犯他人隐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违反国家及学校保密工作相关规定,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传递、传播国家秘密信息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网络安全和保密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者,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制刀具、仿真枪械,煤气炉、卡式炉等炉具,电磁炉、电炉灶、电热棒、电饭煲等大功率用电器的,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或人身损害等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吸烟或者使用明火的,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或人身损害等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相关责任人员须赔偿相应损失;
(三)在学生宿舍乱拉乱接电线网线,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或人身损害等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相关责任人员须赔偿相应损失;
(四)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或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随手向窗外倒水、倒饭、乱丢垃圾或其他杂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影响他人正常学习、休息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酗酒,因酗酒引起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校住宿的学生,未经批准且无正当理由晚归者给予通报批评,夜不归宿或未经辅导员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学生将宠物私自带入学生宿舍暂存、寄放和饲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宠物咬伤他人或是因宠物而引发疾病的,由饲养者或携带宠物的学生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对于恶意破坏公寓内家具设备、洗漱设备、供水设备等宿舍内附属设备的情况,依据情形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一)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行为,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以下妨害学校管理、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行为者,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校园卡等有效证件的,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承担校内勤工助学或其他工作期间,违反工作纪律,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以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或者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学生社团开展与社团成立宗旨不相符的活动,或者学生社团未经批准接受经费资助,或者未经批准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使用过激语言攻击、存在肢体攻击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人身损害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违反学校校园交通管理规定,扰乱校园交通秩序,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在校园建筑物内给电动自行车或者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器械工具充电的,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或者人身损害等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故意毁坏校园花草树木、污损校园环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故意损坏学校房产、仪器设备、校园设施、图书资料等,视其情节轻重及赔偿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属于过失毁坏公私财物,后果严重的视其赔偿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有损大学生形象等行为者,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酒后寻衅滋事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男女生在公共场合交往举止不得体、造成破坏校园文明和学校声誉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或者以恋爱为名玩弄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其他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有损大学生形象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七章 对损害学校声誉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损害学校声誉行为者,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发表、传播失实言论、文章、影音资料有损学校声誉或者合法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损毁、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校旗、校徽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在商业活动中未经授权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网站、媒体等载体中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损害学校声誉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擅自以学校、院(部)或学生社团组织等名义在校外组织、参加活动,或者擅自对外发布公告、新闻作出超越本机构或组织权限承诺损害学校声誉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学习、考试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应按时到达,迟到或早退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学生在一学期内有旷课行为,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累计达 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 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 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 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作退学处理;
认识实习、岗位实习和军训、课程整周实训等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旷课一天以6学时计算。
第三十七条 在国家和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含在线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纪律,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考试开始以后,未将与考试相关书籍、笔记等资料或者未将禁止携带的计算器、电子词典、电子智能手表等辅助工具和手机等通讯工具放到指定地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不服从监考人员指令,不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擅自传递考试用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线上考试过程中,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不按要求开启摄像头、未经允许离开座位或离开监控范围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未构成作弊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在国家和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含在线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按下列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一)翻看或者抄袭书本、笔记、资料,线上考试过程中打开其他页面查找答案,使用存储、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互相传递纸条,或者以某种方式示意、核对答案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有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和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含在线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并按下列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经调查确认存在抄袭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串通考试工作人员实施作弊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存在以下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行为者,按下列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课程学习中,代替他人上课或者请他人代替自己上课,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课程学习中,代替他人写作业或者请他人代写作业,或者抄袭他人成果作为课程作业,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体质测试、心理健康状况测试等测试项目中,弄虚作假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评优评先、入团入党推荐、择业就业、家庭困难认定等过程中,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有篡改成绩,冒用他人证件、印章,伪造他人签名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九章 对妨碍违纪处理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为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违纪者毁灭证据,给调查制造困难,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以暴力、恫吓、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作出违纪处分决定后,对被害人、检举人、证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恫吓或打击报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章 申诉、复议与变更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不得在同一时段内同时向学校和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处分期间内毕业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学校申请提前解除处分期限。
(一)必备条件:
1.受处分后再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2.受处分后学习勤奋,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现象(包括考试科目与考查科目);
3.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4.能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公益劳动、青年志愿者活动、社会实践等各种集体活动并获得普遍好评。
(二)在具备本条所列各项必备条件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考虑提前解除处分期限:
1.在受处分期间学期综合测评排名达到班级前30%或课程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
2.专科生升入本科者(以调档函为准);
3.有见义勇为等重大立功表现;
4.有其他突出表现,经学校研究可予提前解除处分期限者。
(三)以下情形不予提前解除处分期限:
1.受到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者;
2.经学校研究决定不予解除处分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九条 提前解除处分期限的范围: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五十条 提前解除处分期限的程序:
(一)要求提前解除处分期限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毕业离校前两个月开始受理),先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和思想汇报,并附原处分决定文件的复印件、反映本人有突出表现的相关材料和所获荣誉证书的复印件等,交至其所在学院。
(二)学生所在学院组织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学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提前解除处分期限的具体意见后,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作出是否提前解除处分期限的具体意见。
(三)学生所在学院将是否提前解除处分期限的具体意见及学生相关材料统一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提前解除处分期限的决定由学生处负责行文,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签发。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未列举的违纪行为的处分,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长院〔2014〕48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