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长院〔2017〕46号)、《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长院〔2022〕3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申诉,是指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留级、退学等处理决定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而向学校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提起的申诉,对申诉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11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常任委员5名,由校长办公室、学生处、保卫处、教务处、校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临时委员5名,其中教师代表2名,学生代表2名,申诉人所在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成员1名。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主任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申诉材料、组织学生申诉处理会议、将复查结论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原处理机构。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本人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写明申诉处理决定的送达方式;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认为申诉人的申诉材料不完整或不准确,可建议申诉人在3日内补充或重新提交材料,以充分保障申诉人权益。
申诉人提起申诉的日期为申诉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满足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书面申诉材料之日。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
(二)不在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申诉受理范围内的;
(三)对已经作出申诉复查结论重复申诉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申诉人提起申诉的日期起15日内对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二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期间相关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进行复查,按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复查结论: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变更;
(三)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撤销。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结论,应书面告知申诉人。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并经两名经办老师注明情况;申诉人已离校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到申诉人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申诉人就同一事项只能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一次申诉。
第十六条 申诉人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为有效:
(一)常任委员、临时委员分别超过其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到会委员人数为奇数。
申诉人应当出席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经本人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采取书面审议的方式进行复查。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直接参与该申诉事项处理或处分过程的;
(二)为申诉人亲属的,或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本人或亲属与申诉人、该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一般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参会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向申诉人确认有无需回避的人员;如有需回避的人员,申诉人可申请回避;
(二)申诉人陈述,并回答委员提问;或委员会审议未到场申诉人的书面材料;
(三)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涉及的代表陈述,并回答委员会成员提问;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复查结论。复查结论须得到超过实际到会委员的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