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劳动精神、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个人自行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制定和修改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协调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对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专职机构,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通过组织勤工助学活动,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二)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优先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合理安排少数民族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三)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配合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经严格审核把关后,纳入学校管理。
(六)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八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满足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
(二)校内各单位(部门)根据学校的岗位设置标准、职责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具体岗位及数量。
(三)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九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数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设立。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管理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一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进行岗位招募。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包括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
第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四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根据工作量和工作强度上下浮动。
第十五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现行武汉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确定。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武汉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在聘用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由用人单位填写《学生勤工助学酬金表》(附表3),并于每月25日之前报学生处,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由学校财务处将劳动酬金直接划入勤工助学学生的银行卡中;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聘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能协调好学习、生活与工作。
(三)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和不文明现象。
(四)身心健康,工作责任心强,能胜任所申请的勤工助学岗位要求。
第十九条 聘用程序
(一)需求统计:校内用人单位在每学期开学前填写《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审批表》(附表1),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中心可根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与相关单位部门协商提出勤工助学需求岗位;对于临时岗位,用人单位应提前一周填写审批表,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定岗定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勤工助学岗位及名额。
(三)信息发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招岗信息。
(四)自愿申请:由学生本人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申请,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附表2),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审核申请学生本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品德状况、在校表现等,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录用排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报名信息,建立信息库,优先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勤工助学岗位。应聘通过后,由用人单位录用排班。
第二十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工作纪律的行为,或者有不诚信行为,学校可依据《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处分违纪处分实施细则》(长院〔2022〕34号)对其进行处分。
第七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勤工助学信息和服务,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二)参加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了解工作性质。
(三)获得合法的劳动报酬,获得表彰和奖励。
(四)拒绝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五)拒绝参加与部门工作性质不符的劳动和侵犯个人民族风俗习惯的劳动。
(六)提出退岗申请或者换岗申请。
(七)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诉并得到合理保护。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工作纪律。
(二)服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和用人单位管理,参加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三)诚实守信,不得出现虚假签到等情形。
(四)恪尽职守,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及时履行请假手续。
(五)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时,自觉维护学校形象和学校荣誉。
第二十三条 违纪违规行为处罚规定:
(一)经用人单位核实确有迟到早退行为的,扣除当日工资。
(二)经用人单位核实确有虚假签到行为的,取消学期内勤工助学资格。
(三)对于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可酌情处罚。
第八章 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和评价。
(二)对于因学生个人原因退岗的,可以提出补招申请。
(三)对于表现优异的学生,推荐参加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实统计岗位需求。
(二)组织必要的岗前培训,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三)留存学生到岗考勤记录,每月按时上报工作量,填写《学生勤工助学酬金表》。
(四)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部门工作性质不符的劳动和侵犯个人民族风俗习惯的劳动。
(六)充分发挥资助育人功能,注重学生思想引领、素质拓展与能力培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长院〔2015〕26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