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3〕5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包括各类用于学生资助的专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学校设立的学生资助和奖励项目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分为:一档每生每年4400元,二档每生每年3300元,三档每生每年22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
(四)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 (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五)润志奖学金。奖励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且综合表现良好的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设立特等奖每生每年3000元,一等奖每生每年1500元,二等奖每生每年500元。
第五条 学校建立突发严重困难学生帮扶机制,对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给予资助帮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等标准,根据国家政策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财务处、学生处、审计处及各二级院系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资助工作重大事项的研讨和决策,全面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审核学生资助资金预算,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根据各项资助评定结果,及时发放资助资金;规范财务管理,确保学生资助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学生处:负责制定学生资助工作相关制度,编制学生资助资金预算,具体执行学校奖、助、勤、补及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各项资助政策措施,审核资助对象条件及资助档次;编制各项资助评定结果及发放清单;策划并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活动,对受助学生的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审计处:负责对各类资助资金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
(五)各二级院系:负责成立本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具体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根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安排,具体落实各项资助政策措施;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组织各班级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资助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按规定报送资助评审材料;具体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活动,指导受助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第八条 学生处和各二级院系要通过大数据分析等方式掌握学生在校生活水平和消费情况,动态了解学生经济状况,对经济困难学生要及时纳入资助保障范围。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对获得资助和奖励的学生,学校定期进行跟踪调查,若发现在评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者,追回所获资金,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资金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 各类资助资金评审发放程序为:
(一)学生处面向二级院系发布各类奖助学金评选通知;
(二)二级院系面向学生开展政策宣讲;
(三)学生个人自愿提交申请材料;
(四)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开展学生民主评议;
(五)二级院系对班级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审议、公示;
(六)学生处对各二级院系提出的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对各类奖助学金分别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评审;
(七)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并按规定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公示;
(八)财务处对受资助学生发放资助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综合评审管理办法》(长院〔2014〕48号)、《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评审办法》(长院〔2016〕8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3.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4.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润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件1: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在符合上述基本申请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具体申请条件:
1.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
2.成绩表现等要求。参评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年级本专业前10%(含10%),初修不及格课程不超过1门,且经补考、重修后无不及格课程。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湖北省教育厅下达,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处发布国家奖学金评选通知;由符合条件的学生向辅导员提交申请材料;班级评议小组结合学生申请材料和学生现实表现确定班级推荐名单;各二级院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初评并报学生处审核;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按照规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湖北省教育厅。
第六条 评审结果经教育部审批后,学校在每年11月底之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由教育部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条 学生获国家奖学金后,若发现在评选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在符合上述基本申请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具体申请条件:
1.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
2.成绩表现等要求。参评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位于本班前20%(含20%)。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湖北省教育厅下达,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处发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通知;由符合条件的学生向辅导员提交申请材料;班级评议小组结合学生申请材料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确定班级推荐名单;各二级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审议公示后报学生处审核;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湖北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在每年11月底之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条 学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后,若发现在评选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名额由湖北省教育厅下达,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处发布国家助学金评选通知;由符合条件的学生向辅导员提交申请材料;班级评议小组结合学生申请材料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情况,提出享受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各二级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审议公示后报学生处审核;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湖北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按国家助学金发放要求分学期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应征入伍、出国或受学校、院系通报批评及以上纪律处分者,自下次起予以停发。
第八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润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实践,促进学生激发潜能,增强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发挥奖学金的引领示范作用,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学校设立“润志奖学金”。
第二条 润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在符合上述基本申请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具体申请条件:
1.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
2.成绩表现等要求。具体评定条件如下:
1.参评特等奖学生,参评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年级本专业前30%(含30%),初修不及格课程不超过1门,且经补考、重修后无不及格课程。
2.参评一等奖学生,参评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班前20%,初修不及格课程不超过1门,且经补考、重修后无不及格课程。
3.参评二等奖学生,参评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班前40%,初修不及格课程不超过1门,且经补考、重修后无不及格课程。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不再申请获得润志奖学金。
第四条 润志奖学金名额分别为:特等奖不超过在校生总人数0.4%,一等奖不超过在校生总人数2%,二等奖不超过在校生总人数5%。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处发布润志奖学金评选通知;由符合条件的学生向辅导员提交申请材料;班级评议小组结合学生申请材料和学生现实表现确定班级推荐名单;各二级院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初评并报学生处审核;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条 学校在每年11月底之前将润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润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条 学生获润志奖学金后,若发现在评选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润志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校对润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