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学院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范正常地开展,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提高学生的军事素质,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军事训练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成立学生军事训练工作领导小组,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组织领导。院军事训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学生军事训练中的日常事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处长兼任。
第二条 学生处负责具体事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本学年学生军训方案、组织承训部队教官和跟训辅导员共同负责新生的军训日常管理、落实各项军训任务等。
第三条 军事训练的具体内容依据国家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军事训练大纲》的相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 军事训练一般安排在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内进行,时间不少于14天。
第五条 我院新生必须按时参加军事训练,按计划要求完成训练项目和有关教育任务。新生在参加军事训练时,除要求遵守一般课程学习的纪律外,还必须做到:
(一)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军事理论,刻苦训练。
(二)一切行动听指挥,不违抗命令。
(三)按时操练,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席,遇事要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离开集体或不参加军训。
(四)爱护军训器材和公共设施。
(五)训练中要团结互助,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六)参训学生要按军训的要求整理内务,搞好并注意保持室内外卫生。
(七)遵守规章制度,注意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 军事训练期间,学生身体状况正常者必须出全勤。军事训练期间的考勤工作由跟训辅导员和军训教官共同负责。军事训练结束时,由跟训辅导员汇总报送各系和学生处。
第七条 因生理缺陷或疾病不能参加军事训练者,应在军事训练开始前提出申请,经相关医务部门确认,可以暂缓或免于军事训练。
第八条 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军事训练(含教育活动)者,按旷课处理。缺勤与旷课时数对照如下:早操训练为1课时,上午训练为2课时,下午训练为2课时,晚操训练为1课时。
第九条 军事训练期间,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因病不能参加训练者,须持医院诊断证明(病历、休假建议书等),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审批权限如下:请假半天(含早操或晚操)由军训教官批准;请假1天经军训教官同意后,由跟训辅导员批准;2天经军训教官和跟训辅导员同意后,报系部负责人批准;请假2天以上经军训教官、跟训辅导员和系负责人同意后,报院军事训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因伤病请假的学生,在身体状况允许的情况下,由教官安排在训练场地观训或做服务性工作,并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完成任务,可视同参训对待。
第十条 军事训练期间原则上不得请事假。特殊事假一律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承训部队负责人和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院军事训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十一条 在军事训练期间因临时性、偶然性身体不适者,应按照“轻伤不下火线”、“离岗不离场”的原则,实施短暂休息后继续训练或在训练场地观训,不作请假问题处理。
第十二条 军训作为必修课课程,按2个学分纳入我院人才培养方案,考试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及格”四个考核等级计入学生成绩系统,其中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0—59分为不及格。
军训成绩由教官及辅导员进行考核。军训结束后由辅导员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三条 军训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考核成绩认定为“不及格”:
(一)无故不参加军事训练达10个课时者;
(二)病、事假时间累计超过总课时的1/3者;
(三)训练态度不端正、训练不认真或不服从管理者;
(四)军训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者。
第十四条 无故缺训的学生和军训考核成绩不及格者需要补训或重修。经补训或重修,军训成绩仍然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第十五条 全体参训学生,必须严格遵守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尊重教官,刻苦训练。
第十六条 军训结束,根据参训表现、训练水平、出勤情况等项目评选出军训及会操表演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