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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2-05-09    点击: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鄂办发〔2011〕3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我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辅导员队伍建设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促进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辅导员是学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学院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要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与服务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工作调研,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深入学生班级和宿舍,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辅导员要按照学院党委的部署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侧重学生的思想教育辅导和行为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实施思想政治教育与引导。做好学生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帮助学生在政治上健康成长,促进学生德智体美“技”等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和班委会建设。按照学院党团组织的要求,认真抓好班级党团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发挥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团组织和团员的示范作用。指导组织开展校园文化、社会实践、专业技能以及素质拓展等方面的活动;建立学生班级管理档案,重视学生骨干队伍的选拔、培养和教育工作,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能力。
    (三)组织开展学风建设与学业指导。加强与班主任、任课教师的沟通,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标,掌握学习方法,激发学习热情。协助做好学生上课、自习的考勤工作及考风考纪教育工作。帮助学生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习风气,提高自身的科学文化素质和职业能力,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做好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工作。密切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积极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塑造优秀的心理品质,培养自我心理调节能力,训练自我抗逆境、耐挫折的能力。关注心理问题学生,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五)落实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认真做好奖、助、贷、勤、补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优、评奖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相关工作,多渠道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六)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认真落实素质拓展计划,加强对学生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的指导,依托班级和团支部,组织好学生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技能培训活动、课外科技活动和文体娱乐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业就业能力和实践能力。
    (七)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帮助不同阶段的学生进行合理的职业规划;大力宣传就业方针、政策,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积极做好学生择业和创业的指导与服务工作。
    (八)做好学生事务管理工作。组织、协助做好迎新、入学教育、军训及学生的国防教育、征兵、医保、实习和毕业生文明离校等常规活动;协助学院、系做好学生报到、学籍注册和学费收缴工作;做好学生违纪的处理和教育工作;协助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指导学生营造良好的公寓卫生环境和文化环境;认真贯彻落实学院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九)扎实做好安全和稳定工作。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共同做好学生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了解和准确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准确把握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提高学生安全意识,迅速化解矛盾冲突,妥善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第三章  选配与聘用
    第六条  辅导员的选配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按照学院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置兼职辅导员。
    第七条 辅导员选聘的基本标准和条件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和学生管理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新进辅导员应为中共党员、具备研究生学历及硕士以上学位,同时还必须具备和我院专业有关或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相近的专业背景。对于达不到以上要求的现任辅导员,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力争五年达到上述要求。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学院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和相关单位组成辅导员招聘工作小组,按照辅导员任职条件,通过笔试、面试、考察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第九条  辅导员可兼任班主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系团委书记等相关职务,原则上只能兼任一个建制班的班主任。辅导员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条  辅导员按教师、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培养和发展。积极开展辅导员职业、专业“双重培训”,认真落实辅导员的教师、管理人员“双重待遇”,努力实现辅导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双向晋升”。
    第十一条  根据辅导员岗位职责要求,制定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着重考核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绩。按照“岗位单列、序列单列、评议单列”的原则,对辅导员评聘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单列指标、单列序列、单列评审,并按教师职务序列的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评审。
    第十二条  鼓励专职辅导员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提倡辅导员工作职业化、专家化,根据专职辅导员的学历层次、任职年限、考核结果等,可确定为副科级、科级等管理人员的职级并享受相同的政治和经济待遇。
    第十三条  辅导员的培训工作统一纳入学院师资培训的总体规划,有计划地安排辅导员参加院内外培训和在职进修学习,组织辅导员开展社会考察和调研活动。对新任辅导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准入制。
    第十四条  对于有一定专业背景的专职辅导员,符合我院教师岗位上岗条件和教师岗位需求的,可转入教师岗位。
    第十五条  学院设置辅导员津贴和通讯补贴,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辅导员实行学院党委和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双重领导”,以学院党委领导为主,党委学生工作部是学院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负责辅导员的调配、日常管理和考核等工作;组织部负责辅导员行政职务晋升;人事处负责人员编制、招聘;各系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辅导员的考核工作在学院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部、人事处和所在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共同参与并具体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辅导员考核体系,制定《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辅导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辅导员的德、能、勤、绩、廉。采用个人总结、学生评议、系党总支评价、学生工作部评定的程序,最后由考核组做出综合评价,考核意见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干部提拔任用、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条  辅导员考核不称职者,经教育仍无明显转变的,退出辅导员岗位;对因工作不负责,不认真,造成事故责任和较坏影响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定期开展专题讲座和经验交流。每学年学院召开一次辅导员工作年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并给予表彰和奖励。推选优秀辅导员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先进个人”和“全省高校十佳班主任”评选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委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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